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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制定绿色矿山建设三年方案 力争2023年底大中型矿山达标率95%以上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次数:247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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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践行“两山”理念,进一步加快推进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日前,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方案》要求,力争经过三年努力,通过全面、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3年底,能够明显改善湖北省矿山生态环境,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矿山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矿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方案》提出了完善工作组织机制、严格质量考核评估、加强专项资金保障、加大宣传培训力度4项保障措施,以及下面6项主要任务:


01

统筹推进年度目标任务


实行三年行动计划。坚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湖北省内各地制定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力争2023年底大中型应建矿山达标率95%以上,小型应建矿山达标率逐年提升。

02

建立完善年度任务清单


定期开展矿山现状调查,摸准所有矿山规模、矿种、生产状况、剩余资源储量等状况,梳理已入库矿山绿色矿山持续推进情况,掌握尚未入库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和申报意愿;根据矿山现状调查情况分类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年度任务清单,并分年度定期更新。

03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分类制定绿色矿山评价标准


大中型矿山全面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小型矿山在综合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分类制定露天、地下开采小型矿山绿色矿山评价标准,以加快推动达标建设。


2、严格新建矿山准入要求


落实自然资源部“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并将其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相关设计方案,贯穿到新建矿山建设的全过程,新建矿山正常运营1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和提升计划


生产矿山需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按进度要求尽快完成任务;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并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需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提升计划,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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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4、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要将绿色矿山工作纳入企业重要事项管理,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台账,每半年开展一次绿色矿山建设跟踪指导,确保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落实到位。

04

严格控制评估入库质量


1、开展绿色矿山申报评估


矿山企业经预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的,按程序进行申报,无需报送纸质版。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矿山开展绿色矿山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评估合格后对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2、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 


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评估工作标准化,评估专家从省级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库中抽取。对经核实收受矿山企业财物、泄露矿山企业机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通报,并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5年内禁止其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工作。


3、建立绿色矿山分级储备机制


开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储备库建设,分省、市两级设立储备库,原则上大中型矿山纳入省级储备库、小型矿山纳入市级储备库进行管理,每年逐级从库中择优推荐一批参加全国绿色矿山遴选。


4、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动态管理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绿色矿山监管工作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对已入库的绿色矿山经核查发现不符合最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依程序从库中移出。

05

强化绿色矿山激励约束


探索绿色矿山激励政策,完善用地、用矿、生态修复等方面激励政策;建立绿色矿山约束机制,剩余储量开采年限大于三年的生产矿山,未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列入异常名录,不予通过各类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06

积极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


积极推进5个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全域绿色矿山建设,力争到2023年底,所有应建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鼓励资源相对富集、矿山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转型升级需求迫切、地方政府积极性好、有一定基础的县(市、区)开展绿色矿业示范区的创建工作。